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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契约的道德价值
【摘要】: 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契约起到了调节利益公平分配的作用,良心和自身的道德律同时规范着签订道德契约的行为人,这体现了它的社会中的道德价值。 【关键词】: 道德契约 道德价值 自律 良心
我们知道,这种报答是很难量化的。于是,像仲明大学生助学金道义契约应运而生,它要求受助学生将来有能力时以相应的方法去回报社会,把这种爱心接力棒接力下去。那么这种道德契约的道德价值到底有多大呢?特别是在现在这种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的约束力体现了多大的价值呢? 其实,道德本身就是社会的一种契约,但是当今社会,道德对人的约束力正在减弱,道德规范的威望正在淡化,于是才出现了签订道德契约这样一种出于无奈的方式来规范个人的行为。但本质上它还是一种软性的合同关系,基本上还是受到良心的驱使与作用,所以相对于法律的强制作用来说,它便体现了一种社会的道德价值。就像仲明大学生助学金道义契约,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给予受助者一种压力,提醒他们的良心,这将有助于这种爱心事业的长久发展延续并且形成一种良性循环,它跟王儒臣老人的方式不同,至少避免了没有补给只有完全的付出。 在今天现代社会中,传统的道德约束方式正在被新型约束监督机制所取而代之。这种约束监督力,主要来自媒体报导、公众舆论和外界口碑。应该说这是道德契约产生的背景,当然这种合同关系还是要靠自律的,它与法律的他律性有着根本上的区别。但是如果一种道德体系它本身不能内化其社会成员的自觉自愿的道德行为,单纯靠谴责和说教去强力推行,那么其道德价值将越来越小。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人的所为,可能用道德去谴责已远远不够,而应受到法律的审判。但是正是由于道德监督功能的弱化,才使得他们能越过道德的界限。一种道德观的存在或流行,除了社会成员认可接受,并当成自己的行为准则外,还需要外界舆论力量的约束。在这些人还没越过道德界限时,我们道德对他们的谴责是那样的苍白那样的软弱无力,而法律和规章对他们的处罚又是空白的,于是才有了今天一些为非作歹之徒在法律和道德的模糊界限上为所欲为,使不道德者得以无所顾忌,并逐渐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所以我们说签订道德契约具有一定的道德价值,正是由于它与法律价值是相对的,法律是社会对其成员行为要求的最后底线,它是属于刚性的,是每个人都不得不遵守的行为准则,一旦你逾越了那条无形的线,你将受到相应的严重的惩罚。但这样一种强硬的制度规范下的社会虽也是一个有序的社会,但其内部已缺少了一种很好的自我更新与激励的机制,其本身的新陈代谢也将缺乏生气。 但从另一意义上看,真正的有道德价值行为的标准是没有任何自私动机的,并且它应该是完全发自内心的,因此不太明显。这样看来,签订道德契约者至少出于某一种动机,就拿仲明大学生助学金道义契约来说,受助人签订这份协议是由于他目前需要这笔资助,所以也就降低了它的道德价值。但是从经济伦理的立场来看,利益无疑是道德的基础,利益分配或利益关系的社会调节规定并反映着社会价值的基本取向。而市场经济使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主体之间确立相应的契约关系可以加强自律,使市场有序和有效地运行。在这方面它又体现了它自身调节的价值。 孟德斯鸠说过:“让我们把不名誉作为刑罚最重的部分吧!”如果一个社会的价值体系是由道德为主来规范,而法律只是一种辅助手段的话,那么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这个社会无疑是效率的,所以从更广泛的范围来说,它标志着社会发展的基本策略和价值导向。可以说仅仅凭借市场的经济制度或经济体制本身的调节作用,并不能确保整个社会基本制度的公正安排,也不能确保社会权益与责任分配的普遍公正,所以还要靠文化道德方面的社会调节方式。当整个社会的评价体系是以道德为准绳的话,社会产品的效用将达到最大化,道德也将显现它真正的价值。 我们再回到上面提到的道德契约的问题上,毕竟契约首先是一种合同形式,它的签订本身就说明了社会在某些环节上出现了问题,当然这种形式在无形之中形成内在逼迫力,所以更确切地说,它是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统一。但如果市场经济不是靠道德本身的契约关系而是靠道德契约进行调节的话,那么这种建立在一定动机基础上的契约关系也就会逐渐丧失其当初的道德价值,从而取代自觉自愿的道德行为,那么它也就失去原先规范良心的作用了。 综上所述,道德契约虽然是基于某种动机而生发出来的一种合同关系,但正如仲明大学生助学金道义契约所规定的一样,它要求的是“个人的经济条件许可”的软性前提下,那么在这个较大的弹性范围内靠的还是当事者的良心,其内心的道德律。这个便是它与强制性的法律约束的本质区别了,也正体现了其本身的道德价值。
《思想道德修养》 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 《谁愿意当道德傻瓜》 作者:夏吟 责任编辑:zm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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